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大事项提示
1、水泥行业对建筑业依赖性较强,对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较为敏感。一旦国家采取紧缩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压缩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导致宏观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市场营销产生不利影响。
2、目前,我国水泥工业存在总量过剩、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数量多,集中度低等问题,为此,国家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水平、保护环境”的政策方针,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共需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2.5亿吨,到2020年企业户数由5,000家减少到2,000家左右,同时明确了重点支持以本公司为首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企业集团。上述政策虽然对公司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但水泥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渐进过程,上述“扶优扶强”的产业政策在各个地方的实际推行力度将给公司市场拓展带来一定风险。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熟料产能约2,200万吨/年,将有效弥补目标区域市场内因淘汰落后产能所形成的市场需求缺口。但若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水泥市场整体需求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则会给公司实现拟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带来一定风险。
4、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的能源消耗为煤和电力,上述两项成本在水泥总生产成本中占据较大比重。近三年,本公司煤及电力等能源消耗的购置成本占产品综合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9.30%、62.30%和66.37%,一旦上述能源价格出现上升,将增加公司生产成本,从而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充分考虑,如有需要,在投资前应咨询专业意见。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1,566,434,193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叁
成立日期:1997年9月1日
境内上市股票简称:海螺水泥
境内上市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00585(A股)
境外上市股票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914(H股)
公司经营范围为: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进口;煤炭批发、零售;电子设备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二、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2007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7年8月15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年度第一次H股股类别东大会及200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分别刊登在2007年6月26日和2007年8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96号文核准。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种类: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总数不超过20,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57.38元/股,系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之均价。
5、预计募集资金:本次实际增发新股数量不超过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7.38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47,6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1,128,274万元。
6、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存储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帐号:490401004808096001。
(二)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原A股股东可以按照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一定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具体发行方式、优先认购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在上证所开立A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由平安证券为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进行余额包销
承销期:2008年5月16日――2008年5月22日
(四)发行费用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 募集资金总额的1.2%-1.8% |
会计师费用: | 512万元 |
律师费用: | 130万元 |
路演推介及信息披露费用: | 200万元 |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转D7版)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网站。
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