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包运租船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稳定运输货源,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
一、合同概述
近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盈泰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石油化工产品包运租船合同。上海盈泰石化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六家公司(海南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海南洋浦森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君荣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嘉信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汇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洋浦分公司/海南盈枫农业发展储运有限公司)保证在合同期内提供给本公司石脑油海上运量至少70万吨,本公司保证每月提供4万吨级成品油轮至少1航次,5千吨级成品油轮1航次,5千或3千吨级化工品轮至少1航次。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租船人:上海盈泰石化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北京君安集团,君安集团作为国内主要从事油品、化工品贸易的专业性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等石化企业签订了长期的贸易协议,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
法定代表人:陈继红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林路33号1号楼31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主要经营业务: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石油制品(除成品油)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三、合同主要条款
有效期: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的一年期间。合同期满前45天,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做直接连续一年。
货物种类:石脑油、对二甲苯、苯、抽余油。
货物数量及船舶保证:在合同期内租家保证提供给船东从中国石油大连石化至上海赛科和惠州壳牌或青岛丽东的石脑油海上运量至少70万吨,船东保证每月提供4万吨级成品油轮至少1航次,5千吨级成品油轮1航次,5千或3千吨级化工品轮至少1航次。
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本合同下货物的运输,租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费费率,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前30天所实际发生航次的运费、滞期费、额外增加的港口使费。
折让:出租人同意对包运量超出100万吨以上的部分,运价上给予2%的折扣。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石油化工产品包运合同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巩固和扩大运输市场,稳定货源,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预计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可实现运输收入约1亿元。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
1、如对方不能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运量,公司对应的运输收入将会受到影响。
2、油料价格上涨、船舶安全、运价波动等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