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巢执字第5号]: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00,000股股票(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1%)已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分行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巢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冻结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所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00,000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6日止(包括冻结期间的孽息)。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国通管业 证券代码:600444 公告编号:2008-014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197号)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号),其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简称“巢湖一塑”)与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京博”)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董事会高度关注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08年5月9日、2008年5月12日向第一大股东巢湖一塑及山东京博公司发函,就股权冻结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提及的股权转让合同及纠纷事宜书面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8年5月12日巢湖一塑和山东京博函复公司董事会,双方在2008年1月3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巢湖一塑同意以每股11.18元的价格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山东京博,山东京博以现金方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2008年1月29日,山东京博支付给巢湖一塑50%的股权转让款。
公司董事会曾于2008年1月31日发函询问巢湖一塑,因股票异动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巢湖一塑回函: “巢湖一塑与山东京博洽谈协议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事宜,目前转让双方就转让事宜已经初步达成一致。巢湖一塑拟以11.18元的价格协议转让持有的国通管业8,323,520股股权,山东京博以现金方式收购上述股权,目前股权转让双方还在向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论证阶段,股权转让能否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2008年4月1日巢湖一塑函告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目前股权转让存在纠纷,山东京博已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依据合同纠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323,520股限售流通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8日。2008年5月12日,法院继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2号)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不冻结之日起计算。截止2008年5月13日,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8,323,520股全部被司法冻结,轮后冻结4,000,000股。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