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19日
●● 除息日:2008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5月23日
一、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8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法公告如下: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51262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29512621.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部分结转以后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金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7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5月19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元。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19日
2、除息日:2008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5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8年5月22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案的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含税)。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东登记日在册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事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32-84822574
联系人:孙萍 宋振文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