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冻结及司法扣划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冻结事宜
1、山西天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并执字第11-1号和(2007)并执字第158-2号民事裁定书,将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予以解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5月8日办理了有关解冻手续。
2、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借款合同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海中法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由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588.37万股股权的冻结(上述1588.37万股股票已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根据该协议,1)、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上述1588.37万股中的1488.37万股本公司股票分别变卖550万股给武汉红日科技有限公司和变卖938.37万股给曹雅群。2)、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同意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变卖方式处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上述1588.37万股中的1488.37万股本公司股票。3)、武汉红日科技有限公司和曹雅群买受股票的价格为8.6元/股。4)、协议签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曹雅群将其应付给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买受总价款中相当于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质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13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协议各方同意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述第4)项所指的款项后,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上述股票的质押、冻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买受人曹雅群支付的2800万元案款后解除了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88.37万股股票的质押,同时解除了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的1488.37万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扣划过户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借款合同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海中法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2007)海中法执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588.37万股股票的冻结。
2、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50万股股票过户至买受人武汉红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3、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938.37万股股票过户至买受人曹雅群名下。
以上裁定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
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武立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及(2008)武立保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轮候冻结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500.43万股股票。该轮候冻结手续已于5月12日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