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6.1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61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508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20日
●除 息 日:2008年5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8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8年4月23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4月2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分配方案
1、以公司2007年末总股本922,273,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1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564,431,132.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400,362,976.17元转入下年度。
2、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5508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612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8年5月20日
2、除 息 日:2008年5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除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的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634-6820601 传真:0634-682109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