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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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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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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8年05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1、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00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周六、周日直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42家机构。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的网站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 ftfund.com)、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290005

    3、基金类型

    混合型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照面值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理财中心、北京理财中心和公司网站(www.ft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附件。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成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2%
    100万(含)-500万1%
    500万(含)-1000万0.2%
    1000万(含)以上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11、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 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3.32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0+1.2%)=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 118.58

    认购份额 = (9881.42+13.32)/ 1 = 9894.7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本金可得到9894.74 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20万元有效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80%比例予以确认,则投资者该笔申请的有效确认金额为96万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同时假设该笔12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6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1200000×80%=960000元

    净认购金额= 960000/(1+1.2%)= 948616.60元

    认购费用=960000-948616.60 =11383.40

    认购份额 =(948616.60+162)/1.0 =948778.60份

    未确认金额=1200000-960000=240000元

    即此时投资人投资12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48778.6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240000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的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

    3、各代销网点和和直销机构的网站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5、本次基金的募集对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对基金募集总规模实行总量限制。

    (1)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高于100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例:如本基金共发行三十日,全部有效认购申请为120亿元,其中前二十九日有效认购申请90亿元,末日有效认购申请20亿元。则前二十九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成功;第三十日的有效认购申请10亿元按照50%的确认比例,确认10亿元。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工商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行日的9:00至17:00(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③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代理    基金公司基金帐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2)填妥的《代理 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注:本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渠道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认购程序参照上述情形办理,具体程序以上述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各大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大证券公司基金代销网点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