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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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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的更正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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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5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5            股票简称:永鼎股份     编号:临2008-01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加1个临时提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且同意将此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增加提案的公告于2008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会议召集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11393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110462股的40.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   40337453.80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304611.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408268.38元,2007年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64672273.99元。

      因2007年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需求比较大,为了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本年度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本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董事会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393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