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5月16日下午2时在宁波东港喜来登酒店举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08年5月16日下午2时
召开地点:宁波东港喜来登酒店三楼五洲厅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华裕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0人,所持(代表)股份1,889,927,269股,占本行股本总额的75.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宁波银监局派员出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预分配方案为:按2007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95,107,276.75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按风险资产1%差额提取一般准备金318,193,849.50元;以2007年度A股发行后25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累计分配现金红利5亿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以普通决议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8年关联交易控制安排意见的报告。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及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法人股东和关联自然人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34,927,269股,同意股数634,927,2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七)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聘请2008年度外部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津贴办法。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九)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长、监事长薪酬办法。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十)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1,889,927,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十一)听取了监事会关于对本行2007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的通报。
(十二)听取了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履职评价的报告。
(十三)听取了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四)听取了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