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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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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 焉能安享!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胡飞雪
      ◎胡飞雪

      职业投资人 自由撰稿人 现居河南平顶山市

      两年前,河南省电信业监管部门公布调查结果称,某电信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近两年时间里因多计时多收费而多收取客户话费一亿多元。令人奇怪的是,该调查报告又说,电信公司多计时多收费是技术原因,允许存在。而作为电信业的监管部门,对电信公司多收取的那一亿多元钱,是退还客户还是不退还客户,却只字未提。

      前不久,西安杨姓市民在某银行缴纳电话费后发现,话费单上写着他欠费4503601774848.05元。杨先生惊愕之余,马上到电信营业厅查询,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依旧把责任归于“网络故障”。有人算了一笔账:以每分钟通话收费0.2元计,4.5万亿元的话费足足需要打上4000多年的电话。电信运营商开的玩笑堪称天文级别。

      最近爆出来的新料是所谓“响一声”。某电信运营商还真能狡辩,称他们只是在“响一声”业务中被动受益,由于这种被动受益影响与客户的关系,大损企业形象,实质上他们也是受害者。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为什么“看不见的黑手”会到处乱舞呢?说到底,原因在于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很不到位,没有遵守基本的生活伦理常识,尤其是,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操作过程中,缺乏公正之心,很容易被强势利益团伙俘获收买,甚或投怀送抱主动自愿与老鼠沆瀣一气。

      早在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就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损人而利己就是违反衡平。”这一法条后来演化成了“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并成为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核心。“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拉丁文是“Nullns commodum capere potest de injuria sua propria”,英文是“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hisown wrong”)这一源远流长的法意原则,在罗马法中发展为三项法律准则,即“基于盗窃的不当得利”、“基于污点的不当得利”和“基于不法原因的不当得利”。

      这些法律准则直接适用于审判实践的案例,最著名的当推发生于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墨”案。帕尔墨的祖父曾立下一份在财产继承上有利于帕尔墨的遗嘱,但后来祖父再婚,帕尔墨担心祖父会改变遗嘱致使自己失去大笔遗产,因此先发制人——下毒将爷爷害死。帕尔墨因谋杀罪被判处10年监禁,但他能否依照遗产法和祖父的遗嘱依法取得那笔遗产,成了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本案原告即被害人祖父的两个女儿认为,作为杀死被继承人的凶手,法律当然不能让帕尔墨继承遗产。但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却感到很棘手,因为对于遗产继承人杀死立遗嘱人之后能否继承遗产,当时纽约州的法律并未做出相应规定。而帕尔墨的律师宣称,按照州遗嘱法对遗嘱有效性的规定,帕尔墨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应该依法依约获得遗产。帕尔墨及其律师的辩解有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故而得到了格雷法官的认同和支持,格雷法官根据严格恪守法律规则的立场认为:一,在本案中,并不能绝对排除立遗嘱人即使知道继承人要加害于他,却仍视其为最佳遗产继承人的情况,因此明智之举是尊重遗嘱和相关继承法的字面意思;二,对于帕尔墨的犯罪行为和遗产继承权,宜分开处理,他可以继承财产,但要被处以监禁。如果因为被告的谋杀行为而判处他丧失继承权,那就等于在监禁之外,又追加了一种新的惩罚;三,追加惩罚违背了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即对于具体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予以确定,而法官不能在判决之际对该罪行另加处罚。格雷法官的意见后来还得到不少法学家的支持,例如庞德教授就认为,虽然法律在该案目前存在缺陷,但法院必须按现有的法律来审判,至于有问题的法规最好留待立法机构解决。但最后帕尔墨还是失去了遗产继承权,因为多数法官认为:虽然遗嘱法并未就本案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设想纽约州的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允许谋杀被继承人的人继承遗产,是十分荒谬的,因此法官不必过分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应当考虑那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公共政策。最后,多数派法官直接援引“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法意原则,判决帕尔墨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与“里格斯诉帕尔墨”一案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在我国春秋时期的一个故事。有一年正值麦收时节,某袖珍王国忽遭外敌入侵,民众纷纷外逃,但不久侵略者忽又退去。敌人退了,又不知民众何时回来,于是有人建议国君,不妨动员在家者收割麦子,且不论麦田主人是谁,谁收归谁。国君沉思良久,反复权衡,毅然否决:若开此恶例,必是利眼前而害永远,败坏人心,贻害无穷,断不可也。由于劳力少,时间紧,很多麦子来不及收割,以至坏在地里,但国君的这个决策却被写进正史,并受到后人肯定。这个决策确实发人深省。

      追述这些陈年旧案,无非是在强调一个非常普遍、非常朴实的道理,即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不当的、非法的利益。如果政府监管机构中人都认同这样的平常道理,那么,对本文前面所叙及的不良电信运营商的处理办法也便很容易找到了,可有下上中下三个处理办法:上,要求电信运营商将故意多收的钱如数全额退还消费者;中,不能退还的部分,要求捐献给消费者协会或者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等;下,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总而言之,绝不能让那些家伙享用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