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改承诺事项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特别承诺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即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此外,控股股东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峰集团”)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所持有航天长峰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长峰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按比例承担的对价安排。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12个月限售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长峰集团承诺将该部分股东按比例已承担的对价安排予以返还。
但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原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必须先向长峰集团归还代付股份并经长峰集团同意后,由航天长峰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自本次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允价格将优质资产和相关业务置入航天长峰,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长峰集团将不断把科研成果注入航天长峰,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做强做大航天长峰,使公司成为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长峰集团将在前述36个月限售期满后的60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原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
(1)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优质资产置入航天长峰的工作;
(2)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低于2亿元。
4、长峰集团将在适当的时机提高持股比例,确保对航天长峰的相对控股地位。
二、 股改承诺进展情况
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长峰集团一直积极开展股改承诺的实施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改革及产业调整政策不明朗等限制,控股股东股改承诺中关于资产注入的事项在承诺的期限不能完成,因此,长峰集团将遵守承诺的要求,在前述36个月限售期满(即2009年5月18日)后的60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原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
同时,长峰集团将继续进行资产注入工作,以提高公司运行质量。如果在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96个月内仍未进行资产注入的工作,长峰集团将不转让其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