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企业制度演进到公司制尤其是上市公司无疑是一件里程碑式的事情,它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制固有的制度漏洞所带来的,正所谓天使的一半是魔鬼。
许多人可能对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倾覆还记忆犹新。安然公司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天然气经销商,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和出售商、世界最大的电力交易商、世界领先的能源批发做市商以及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这一转变中,安然的销售收入也从1991年的135亿美元增长到10年后的1008亿美元,公司股价从每股21美元最高上涨到90美元,市场价值曾超过800亿美元。但就是这样一个曾经是美国最受尊敬、最具创新精神的上市公司却在2001年12月2日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公司股票价格也跌到1美元以下,并最终被纽约证券交易所除名。
其实,安然公司的崩溃,是公司制的制度漏洞的集中暴露。
现代公司制度是适应社会分工、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实现了资产形成、运作及其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保证和推动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因而成为现代企业的最好实现形式。但公司制有个最大制度漏洞,它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拿别人财产去冒险的可能,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这种制度漏洞源于公司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由此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历史经验看,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之所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得经济学中所说的“分工效果”和“规模经济”。但这种经济效益是以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为前提的。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目标可能不一致,代理人作为“经济人”还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代理过程中产生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等“道德风险”。加上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流动性高,股东发言权有限或对公司经营行为无兴趣,即使企业经营不善,也不会干预公司经营,只是用脚投票,由此必然导致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监督约束的弱化,使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具有现实可能性。2001年以来,美国安然、世界通信、施乐、默克等大公司相继爆出的财会造假丑闻或申请破产危机,中国的银广夏、蓝田、东方电子、啤酒花、达尔曼等公司违规造假、利用股票融资圈钱、侵吞公司资产等事件,以及日本的活力门事件等等,都是公司经理人员利用甚至放大公司制的制度漏洞的结果,也对目前的公司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冲击。
这并不是说公司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漏洞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防止代理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安排,来解决公司财产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和风险,实现股东价值以及各方面利益的最大化。
从公司治理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激励的目的是使代理人积极为投资者的利益努力工作,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约束的目的是使代理人不至于为了自利行为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和威胁。两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只会有两种结果:或者代理人成为傀儡;或者内部人失控。两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现代公司治理反映的是一种市场自我组织的治理机制,即以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分权、授托、代理、诚信责任、价值实现为内容的机制。所以,自觉地完善公司治理,这是企业能够长期持续获得竞争优势的组织保证。为此,要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健全董事会制度,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会制度;强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权威性和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增加熟悉财务的委员会成员,责成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统筹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财务控制);建立和完善公司绩效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等。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完善公司治理的独特作用,如加强法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等等。
总之,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抓住了公司治理这一根本,就等于抓住了微观经济的要害,对于促进公司运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抑制公司危机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