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2005)民二监字第221-1号],对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卫星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广卫星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回顾:
2003年本公司因作为国嘉公司借款诉讼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代国嘉公司偿还了3200万银行借款。为维护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3年12月就追偿该笔款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6月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诉国嘉公司、媒体公司、中广卫星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我司胜诉。
中广卫星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一中院的判决。2005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号],对中广卫星公司上诉一案维持原判。
同年,中广卫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相关听证会。2007年12月、2008年4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我司与中广卫星分别进行了2次调解,后因中广卫星不同意调解方案,遂最高院法院作出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决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判决书尚未执行,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