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3日上午在上海青松城(上海市东安路8号)四楼华山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共持有代表公司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148 %;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共持有公司215,367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03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人,共持有公司138,996,00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83%。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3,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三仟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48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二)审议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3,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三仟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48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三)审议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3,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三仟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48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四)审议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18,832(一亿三仟九佰零一万八仟八佰三拾二)股
占99.8617 %
反对:4,315(四仟三佰拾五)股
占0.0031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五)审议关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0,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零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26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91,220(拾九万一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74 %
(六)审议关于制定《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0,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零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26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91,220(拾九万一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74 %
(七)审议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08年度审计机构和200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3,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三仟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48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八)审议关于批准马贤明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0,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零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26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91,220(拾九万一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74 %
(九)审议关于选举尤家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9,211,367(一亿三仟九佰二拾一万一仟三佰六拾七)股,意见如下:
同意:139,023,147(一亿三仟九佰零二万三仟一佰四拾七)股
占99.8648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188,220(拾八万八仟二佰二拾)股
占0.1352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