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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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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融资融券,我们尚缺一个基本前提
    “特事特办”
    赈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高油价困局
    地震灾后审计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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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2008年05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漫画 刘道伟
      ⊙熊锦秋

      

      汶川大地震,造成损失无数,受灾群众临时的衣食住行问题需要解决,家园需要重建,公共设施也需要恢复,千头万绪。如果政府什么事情都要插手,难以顾及全面,效果也未必理想。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赈济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也应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功能与作用,以此提高赈灾效率。

      市场化赈灾方法的主要构想如下:

      合理界定受灾群众的受济等级。首先按不同地区地震的损害程度来划分受灾群众的不同受济等级,越靠近震中受灾越严重的地区,受灾群众接受赈济的等级也应越高。其次按受灾群众原居所的居住环境来划分受灾群众的受济等级,对处于断裂带、易受泥石流侵扰等不宜人类居住地区,受灾群众受济等级也要相对高些。再次按区域经济不同发展程度确定受灾群众受济等级,比如在县城包括购房成本等在内的生活成本要高于乡镇,那么县城民众受赈济等级也应适当高于一般乡镇。

      将赈济受灾群众资金直补到受灾群众手中。根据受灾群众接受赈济的不同等级,将国内外募捐所得资金按人头分阶段直补,以家庭户为单位分户发放,同时对“三孤”人员确定额外专项救济。政府要及时公布灾区重建资金缺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募捐,并且将所募资金及时分批直补给受灾群众。另外,中央财政今年将安排700亿元(明后年仍将继续安排)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在剔除公共设施建设和专项补贴等资金后剩余的部分资金,也可按上述同样办法分批直补。

      将赈济资金合理分类。赈济给受灾群众的资金,可适当划分为“房屋建设资金”、“创业资金”、“恢复生产资金”等类别。受灾群众领到的“房屋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居所的修复或重建;“创业资金”主要为非农人口谋求生计提供启动资金;“恢复生产资金”主要为拥有土地的农业人口恢复农业生产提供启动资金。所有资金均专款专用,尤其是“房屋建设资金”,除非受济人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自己住房问题已获解决,否则该账户内的余额不能提作它用。

      在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受灾群众可自由支配使用。比如说拨付到受灾群众“房屋建设资金”补助账户内的资金,到底是用于毁损房屋的修复,还是用于新房自建甚至是购买新房,应由受灾群众自主慎重选择;再进一步,受灾群众要用“房屋建设资金”购买何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何种质量的楼盘也应由受灾群众自主选择,要让市场来发挥资源配置与优胜劣汰作用。如果某受灾人所居房屋地震后只是出现裂缝,经过适当修复完全可以放心入住,那他完全可以选择修复,既节约利用了资源,同时也是对注重质量的建设者与使用者的正向激励。

      政府在灾后重建和恢复市场秩序中要发挥重要作用。要科学制订灾区重建规划与推动规划落实、制订地区房屋强制性抗震标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要对灾后重建过程中违反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予以严惩。比如,赈灾资金直补到受灾群众,由受灾群众自主消费有可能引发商家哄抬物价行为,政府对此要有预防措施,一旦出现苗头应当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采用市场化的赈灾方法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减少赈灾资金在各个流转环节中的无谓损耗;可以为受灾群众异地安置、自我安置创造经济条件;可以提高赈灾资金发放的透明度与公平度,使赈灾和灾区重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可由市场主体自我选择合适的产品提供者,既可迅速恢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可减少政府替代受济者大操大办可能出现的“豆腐渣”等假冒伪劣现象;可以避免受济者形成依赖思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给饱受苦难的灾区人民提供最大限度的人道主义支持,是全体国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外部援助被曲解为“无限化”,容易使一些受济者形成依赖惯性,而将外援量化到人头,并使其可预计,受济者就可以在量入为出基础上提高生活质量,川人勤劳敬业的优良品质也将进一步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