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和2008年5 月15 日《关于同意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8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投资理念:发掘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寻求资本长期增值。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中小盘股票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
选股标准: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流通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中小盘股票中,本基金重点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45%X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35%X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X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系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限: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梁棠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吴薇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 |
广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 25%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6.67%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8.33% |
总 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 董事长,1958年2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15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1963年9月生,经济学博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中国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1964年10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17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厦门大学教师,华南计算机公司干部,广东证券公司干部,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及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1963年1月生,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浙江舟山海军4806工厂教师,广东省社会福利集团珠海分公司企业发展部经理,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9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暨南大学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江作良先生,副总裁兼投资总监,硕士,1966年生, 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何云峰,工学博士,1977年生,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裁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总裁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陈志民先生和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
江作良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1971年11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在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研究部总经理,1975年6月生,工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来,先后参与并从事过公司筹建、行业研究、基金经理助理等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高级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