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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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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提升服务“三农”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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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提升服务“三农”核心竞争力
    2008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曹军新 沈飞昊
      ——农行股改具体模式选择再议

      ◎曹军新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农行股改方案的酝酿、商议过程经历的时间是最长的。为解决“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的两结合难题,已得到相关部委和主管部门原则性同意的新方案采取一行两制的模式,核心是将按照业务线重组的原则,把涉农业务和非农业务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相关涉农业务事业部,从而实现上市。此即“事业部”模式。而去年九月有金融专家曾提出的一行两制另一种思路是将县域支行按省组建子公司,则为“子公司”模式。

      这个一行两制方案,仍存在一些不明晰的地方,尤其对涉农业务和非农业务分离的争议颇多。为此,笔者在此试将两个模式作一些比较,希望能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农行股改思路。

      首先,从有效实现“两结合”的改革目标看,“事业部”模式不利于资金留驻县域和农村地区,相比起来,“子公司”模式可以将技术、人力和资金等资源专注于县域和农村地区,从而更贴近现实。

      层层将设立相应的涉农业务事业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涉农业务的单独核算管理,但却不利于股改“两结合”目标的达成,甚至可能落空。因为从过往十多年商业化改革发展进程看,农行虽然与其他三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比,拥有较为完整的县域支行及农村地区网点,但一直受其是否立足服务“三农”而摇摆不定,大量从县域市场撤并机构和抽调资金,以至既在城市业务发展不够理想,又在广大县域市场和农村失去了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因此,采取条条设置涉农业务事业部,很有可能成为从县域市场和农村地区抽资金流向城市的新通道,加剧县域市场的“贫血”。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全国已经形成了东部——东北——中部——西部区域的县域经济差异性显著特征,“子公司”模式充分考虑了这种经济差异性特征,采取以省为单位,将县域支行集合,组成子公司,隶属于将组建的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借鉴法国农业银行集团设有专门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独立核算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子公司”模式也可以采取省——县间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方式,县域机构可以将技术、人力和资金等资源专注于县域市场和农村地区,不会使资金等资源流出县域地区,有助于以专业化要求分别集中精力做好做实城市业务和县域业务。

      其次,从历史经验看,涉农的事业部组织结构形式实际上类似过去和现在农行设有的专门的农业信贷管理部门,往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交织在一起,弊端甚多,很可能把把经营形成的不良资产或亏损转嫁到政策性之上,最终由国家承担,因而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由于县域市场及其农村均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亟须国家金融政策扶持,而“子公司”模式则由于专注县域市场业务,独立核算,有助于国家考核涉农信贷业务进行财政补贴,也有利于国家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政策,如对农行实施差异存款准备率等。

      再次,从改革的便利性看,“事业部”模式,将涉农业务划出,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农标准很难把握,操作性较差。有人提出以去年央行推出涉农信贷统计制度的标准来划分,但其标准本身存在较大争议,其要反映的是宽泛意义上的涉农信贷业务,并不能将真正的“三农”信贷业务情况揭示出来,况且该制度尚在试运行。同时,这种以宽泛意义的涉农划分标准,可能将成为其随意将不应属于国家政策补贴的业务调整为涉农信贷业务以套取国家补助的“工具”。

      “子公司”模式将县域市场及其农村地区作为服务范围,可能存在相当一部分非涉农业务,但均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区域,整个改革步骤也便于操作,但改革成本相对较高。不过,根据农行年报,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分布在县城,截至2006年末,农行县域贷款和城市行管理的涉农贷款共计1.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5%。这样,将组建的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大体可以分成专门经营县域和农村业务与专门经营城市商业性业务的两个规模相当的独立核算子公司,可以形成有竞争的激励机制。

      从上述分析看,“子公司”模式优于“事业部”,但“子公司”模式还须从以下几点方面作进一步的优化:比如,可以考虑将对农行县域业务以省为单位分出,成立专门经营县域业务的子公司。子公司采取二级经营管理体制,信贷等业务管理挂靠在农行省分行,甚至考虑单设,业务经营在县级支行。农业银行集团总行设立相关涉农业务发展规划管理综合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建全国性公司,专门负责各省级子公司的业务规划发展、考核管理等,但不具体办理业务。这样,有助于考核和管理农行股改“两结合”落实,专注于县域业务和“三农”金融产品,防止资金过度向大城市集中。

      比如,建立面向“三农”业务的认定、监测和区别于城市业务的考核体系,明确细化“三农”业务的范围等。

      比如,考虑设立考核农行落实“两结合”原则的长期性的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加强对农业银行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审计和监督,防止“三农”专项资金的转移和不良资产或亏损的转嫁等风险。

      还有,选择有助于面向“三农”业务发展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引进以业务流程再造为导向的战略联盟,提升农行服务“三农”的核心竞争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