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家山堰塞湖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受四川地震影响,绵阳市北川县唐家山堰塞湖可能出现溃坝的风险,并对绵阳市部分地区构成威胁。公司目前开展经营活动的两家子公司位于绵阳市高新区,不属于绵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绵阳市北川县唐家山堰塞湖应急疏散预案》中提出的三分之一溃坝、二分之一溃坝和全溃三种情况的撤离范围,应不会受到溃坝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公司将根据余震和唐家山堰塞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绵高 公告编号:临2008-034号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2007年度报告相关
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公布了2007年度报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报的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就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公司收到原关联方鼎天集团下属用于抵债的房产仍未取得相关权证,请说明该房产目前的使用状况、作价依据及发生进一步减值的风险情况;请公司及会计师说明以该权属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资产减值已计提坏帐准备进而确认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作如下补充说明和解释:
1、该房产的使用状况
经公司管理层多次到现场核实,目前该房产的使用状况是:该房产所处项目名称:铜罗湾广场,建筑结构:框架,层高:5.4米,地下一层、地上九层。总建筑面积:约96000平方米。竣工日期:2006年,耐用年限:40年,尚可使用年限:35.64年。该房产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铜锣湾广场二楼的中轴线靠汉阳大道一侧。北临汉阳大道、东临长城建筑公司、南临滨河路,西临鹦鹉大道,西面临街。房产所在区域属武汉汉阳钟家村商业圈。铜锣湾广场项目已于2007年12月取得了商品房面积测量技术报告,2008年元月8日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取得湖北省建筑工程验收备案。2006年竣工后,铜锣湾广场由定位中档的铜锣湾时尚百货经营。为进一步提升商场的档次和物业价值,2008年3月铜锣湾广场大楼1-5层均已由武汉万顺租赁给香港新世界百货经营,6层由武汉铜锣湾时尚百货经营餐饮和电玩城、7-9层武汉铜锣湾商务酒店现仍在施工中。目前整个百货商场定位高端,经营较为成功,成为了钟家村商圈的新地标。公司的权属房产目前也已移交给新世界百货管理,并由其装修为百货卖场,预计该区域将在2008年9月投入运营。
2、作价依据
公司将上述抵债房产按法院裁定金额3500万元入账,根据(中评协[2007]169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公司与年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于本报告期末委托具有资格的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评估”)对武汉房产进行了评估作价。该公司评估人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并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和审计机构对该抵债房产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
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与中元评估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详细审核了中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在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抵债房产的权属性资料(报建资料、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检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此外,审计机构也对抵入房产进行了现场察看,并同时对抵入房产权属进行了调查。在实施以上审计程序后,审计机构认为中元评估作出的2007年12月31日抵债房产的价值 32,170,814.00元,是公允的,由此,公司对该抵债房产计提减值准备2,829,186.00元。
3、发生进一步减值的风险情况
在会计期末,该房产账列32,170,814.00元,其作价是经过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其价值是公允的。至于该房产是否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需根据以后的市场情况、房地产走势等而定,目前尚无法做出判断。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公司现任第一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在公司将来对该抵债房产进行处置时或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该抵债资产回收资产价值低于3500万元的差额,由四川恒康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给本公司,从而降低了对该房产进一步发生减值风险的忧虑。
4、该权属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资产冲减已计提坏帐准备进而确认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
2006年12月6日,绵阳中院(2006)绵法执字第178号对公司诉原大股东鼎天集团占用资金一案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鼎天软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绵阳中院向公司发放债权凭证;公司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该案的执行;终结(2006)绵民初字第31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公司对2006年度对应收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鼎天软件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余额9,126.29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并经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度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中的4,149.96万元进行核销,对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应收款1,476.33万元按100%进行核销。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3500万元应收款项公司继续追偿。经过不断的努力,最终于2007年6月26日,公司收到将上述房产裁定给公司所有的《民事裁定书》。
由此,公司在2007年度冲回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的坏账准备3500万元。公司本年度根据法院裁定,将抵偿房产入账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进而确认损益的处理依据是充分的。
(详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的说明)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报的审核意见函》(上证上函【2008】0388号),现将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收到原关联方鼎天集团下属用于抵债的房产情况报告如下。
1、资产的确认入账依据
2007年6月26日,绵阳高新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法执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鼎天集团关联方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铜锣湾广场二楼的中轴线汉阳大道一侧建筑面积1066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价3500万元抵偿给绵阳高新所有。
在以上《民事裁定书》的基础上,绵阳高新在绵阳中院的协调下,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完善了裁定标的房产过户及相关后续协议手续。
绵阳高新在充分审核分析已生效的法院裁定书、与抵债资产的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并在咨询了部分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监管机构等的基础上,就该事项与我所进行了讨论交流,并最终形成了一致的共同意见。相关专业人员一致认为:
1)绵阳中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实质已实施,绵阳高新就已裁定用房产抵偿的债权不再享有对鼎天集团的追索权,绵阳高新应予冲回对鼎天集团的应收款项3500万元。鉴于绵阳高新对该项应收款项在2006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为此,绵阳高新应冲回相关的坏账准备3500万元。
2)根据绵阳中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物权法、绵阳高新在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抵债房产的权属性资料(报建资料、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检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合同……),抵债房产虽未最后办理房产证,但绵阳高新在法律上及实质上均已享有主张抵债房产的权利,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确认条件。
3)因绵阳高新主张资产权利的当事人已变为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绵阳高新不拟将抵入房产作为自用房产、抵入房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该抵入房产只能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
根据以上情况,绵阳高新用抵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冲回了对鼎天集团的应收款项3500万元,并同时冲回了相应的坏账准备3500万元。会计期末,绵阳高新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准则,聘请了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质)对以上抵入房产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调整了原入账价值。
我所在承办绵阳高新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以上抵债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并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绵阳高新冲回对鼎天集团的应收款项和相关坏账准备、将抵入房产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抵入房产账面价值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1)绵阳高新对鼎天集团的3500万元应收款项已用抵债方式收回,绵阳高新就该3500万元应收款项不再享有对鼎天集团的追索权,应予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3500万元。
2)根据绵阳中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物权法、绵阳高新在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抵债房产的权属性资料(报建资料、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检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合同……),绵阳高新就抵入资产已取得法律认可的相关权利及回收受偿的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确认的条件。
3)因对抵入房产尚未办理完房产证及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和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原价回购权、抵入房产不拟作为自用房产、抵入房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等因素,绵阳高新将抵入房产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列示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绵阳高新聘请评估机构对抵入房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结果调整抵入房产账面价值,是完全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处理的。
2、在年报审计时该房产作价的依据
绵阳高新将上述抵债房产按法院裁定金额3500万元入账,根据(中评协[2007]169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经与绵阳高新管理层沟通,我们在年报审计时提请绵阳高新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作为我们对该抵债房产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
根据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我所在审计过程中与评估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详细审核了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绵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绵阳高新在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抵债房产的权属性资料(报建资料、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检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此外,我所还对抵入房产进行了现场察看,并同时对抵入房产权属进行了调查。在实施以上审计程序后,我所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2007年12月31日抵债房产的价值 32,170,814.00元,是公允的,由此,我们对该抵债房产计提减值准备2,829,186.00元。
3、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确认损益的依据
2006年12月6日,绵阳中院(2006)绵法执字第178号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高新”)诉原大股东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集团”)占用资金一案作出裁定:被执行人鼎天集团、鼎天软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绵阳中院向绵阳高新发放债权凭证;绵阳高新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该案的执行;终结(2006)绵民初字第31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绵阳高新对2006年度对应收四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鼎天软件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余额9,126.29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并经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度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中的4,149.96万元进行核销,对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应收款1,476.33万元按100%进行核销。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3500万元应收款项绵阳高新继续追偿。经过不断的努力,最终于2007年6月26日,绵阳高新收到将上述房产裁定给绵阳高新所有的《民事裁定书》。
由此,绵阳高新在2007年度冲回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的坏账准备3500万元。我们认为本年度绵阳高新根据法院裁定,将抵偿房产入账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进而确认损益的处理依据是充分的。
4、该房产目前的使用状况
该房产所处项目名称:铜罗湾广场二楼,建筑结构:框架,层高:5.4米,地面9层、地下一层,竣工日期:2006年,耐用年限:40年,尚可使用年限:35.64年。
该房产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铜锣湾广场二楼的中轴线靠汉阳大道一侧。北临汉阳大道、东临长城建筑公司、南临滨河路,西临鹦鹉大道,西面临街。房产所在区域属武汉汉阳钟家村商业圈,周边有闽东国际城;都市兰亭(在建);人信汉商银座(在建);大型百货等。该项目已于2007年12月取得了商品房面积测量技术报告,2008年元月8日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取得湖北省建筑工程验收备案。
5、该房产进一步发生减值的风险
在会计期末,该房产账列32,170,814.00元,其作价是经过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其价值是公允的。至于该房产是否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需根据以后的市场情况、房地产走势等而定,目前尚无法做出判断。也正是基于此原因,绵阳高新现任第一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绵阳高新作出承诺,在绵阳高新将来对该抵债房产进行处置时或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该抵债资产回收资产价值低于3500万元的差额,由四川恒康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给绵阳高新,从而降低了对该房产进一步发生减值风险的忧虑。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
2008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绵高 公告编号:临2008-035号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股票退市风险
警示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11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绵阳高新”变更为“*ST绵高”。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35,237,896.4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045,436.66元,股东权益为-90,752,882.39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同意撤销对本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30日停牌一天,于2008年6月2日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绵高”变更为“ST绵高”,股票代码(600139)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