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4日
●除息日:2008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3日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以公司2007年年末的股本总数527,457,9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4日
2、除息日:2008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8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0.9元;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流通股中的其它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0元。
2、除公司前五大股东外,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发放,具体办法:公司将现金红利及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手续费于2008年6月11日16时以前足额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现金红利金额划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其指定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3、公司前五大股东的全部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事宜
1、咨询机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3、咨询电话:0733-8392172 传 真:0733-8390145
4、邮政编码:412004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