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转让终止的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氟化学)及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昌鑫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签署的《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执行。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是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前提条件,因此,《股份转让协议》的终止将导致我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我司拟解除与华星氟化学、昌鑫公司分别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拟申请撤回已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拟取消股权分置改革动议,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我公司向华星氟化学及昌鑫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就公司重组事项及终止股份转让事宜做出详细说明。2008年5月27日,我公司分别收到华星氟化学及昌鑫公司《关于湖大科教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华星氟化学在其《说明》中指出,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且中国证监会对昌鑫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而《股份转让协议》至今未满足生效条件,且昌鑫公司的重组工作超过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签署后5个月内完成的时限,同时湖大科教已连续两年亏损,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因此双方就股份转让及重组事宜进行积极协商,反复分析认真研究湖大科教目前面临的问题。最终,本着对湖大科教负责的态度,于2008年5月23日签署了《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
昌鑫公司在其《说明》中对其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出了详细说明。2007年3月27日,湖大科教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于4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湖大科教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根据《通知》的要求于 5月13日报送了补正材料。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湖大科教的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因重大资产重组部分申报材料已过期,考虑到审计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决定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重新进行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报送的整套材料进行修订补充。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截至2008年4月底,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均已完成,但仍有关于股份转让展期的批复文件、对湖大科教剥离资产新的评估价值及交易价格的确认文件等尚未取得,导致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无法出具《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材料补报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2008年5月,华星方面与昌平区政府及昌鑫公司正式就湖大科教股份转让及重组事宜进行了沟通。考虑到湖大科教目前面临的实际状况,双方于2008年5月23日签署了《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9日
股票简称:S*ST湖科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08-027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权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氟化学)及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昌鑫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签署了《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协议约定:
在前期工作中,昌鑫公司为支持本公司重组相关工作而借给本公司的款项500万元由华星氟化学向昌鑫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昌鑫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华星氟化学因代替本公司向昌鑫公司偿还借款而形成的对本公司的债权,由本公司负责向华星氟化学偿还。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9日
股票简称:SST湖科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08-028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个月内不能确定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0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原因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署了《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导致本公司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法继续进行,公司拟取消原股权分置改革动议(详见本公司2008年5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转让终止的重大事项公告》)。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同上。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保荐机构签订股改保荐协议。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