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30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上海一尘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有29 名,代表股权数为141,985,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823%。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何平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17,884,7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60%;反对24,100,4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39%;弃权1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1%。
2、《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7,884,7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60%;反对24,100,4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39%;弃权1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1%。
3、《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7,884,8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61%;反对24,100,3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38%;弃权1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1%。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7,849,5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012%;反对24,135,6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987%;弃权1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1%。
5、《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17,731,8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2.9183%;反对24,253,4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7.0817%;弃权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 0.0000%。
6、《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7,849,6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013%;反对24,077,6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578%;弃权58,0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408%。
7、修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同意117,848,9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008%;反对24,112,9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827%;弃权23,4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165%。
8、修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同意117,848,9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008%;反对24,136,2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991%;弃权1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1%。
9、修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17,884,2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57%;反对24,077,6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578%;弃权23,4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165%。
10、修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7,884,2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57%;反对24,100,3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38%;弃权7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005%。
11、《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17,885,9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69%;反对24,099,3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31%;弃权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 0.0000%。
12、修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7,884,2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3.0257%;反对24,077,6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578%;弃权23,4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165%。
13、关于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2008年财务审计机构并每年支付40万元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17,768,748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82.9443%;反对24,098,743 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16.9727%;弃权117,800股,占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0.083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晓杰、张艳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