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4:特别报道
  • 5:观点评论
  • 6:特别报道
  • 7:金融·证券
  • 8:时事
  • 9:金融
  • 10:公司调查
  • 11:专版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A1:公司封面
  • A2:上市公司
  • A3:专版
  • A4:产业·公司
  • A5:信息大全
  • A6:信息大全
  • A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A8:上证研究院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B1:理财股经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基金一周
  • C3:基金·封面文章
  • C4:基金·基金投资
  • C5:基金·基金投资
  • C6:基金·投资基金
  • C7:基金·投资基金
  • C8:基金·投资者教育
  • C9:基金·投资者教育
  • C10:基金·私募
  • C11:基金·海外
  • C12:基金·数据
  • C13:基金·数据
  • C14:基金·互动
  • C15:基金·研究
  • C16:基金·对话
  •  
      2008 年 6 月 2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5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5版:维权在线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投资者如何索赔
    “预增”变“预减”
    可否索赔
    维权需理性
    避免入误区
    认购“配债”未能足额获配属谁之过
    制约大小非违规减持
    可加入经济处罚手段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谨防证券咨询骗局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谨防证券咨询骗局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沈伟
      ⊙沈伟

      

      近年来,我国证券资本市场方兴未艾,数以千万计的投资者在投资大潮中一试身手。但近年来发生过的多起案例提醒广大股民,在股票、基金的投资中,我们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有些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时,都是打着“只赚不赔”的旗号,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荐股软件、接受咨询服务。但当消费者缴纳一定费用后,所收获的并非如期的“翻番”,往往是令人痛苦和绝望的“套牢”。

      作为投资者,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投资市场收益与风险并存,不能盲信他人的“忽悠”,而忽略风险的存在。对于炒股软件公司、投资代理公司等“软件推销”、“荐股”和“会员加入”等自我推销,我们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能盲从盲动。

      首先,投资者要注意辨别机构的合法性,具体考察某些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该业务。截至2007年1月31日,具备相应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共有105家,具体名单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广大投资者可以进行查询。对于那些不具备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者一定要“敬而远之”。

      其次,对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正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投诉;对有关机构、个人以及为其提供虚假广告宣传的广告从业机构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宣传行为进行行政投诉。投资者一旦发现是非法机构或是机构有非法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证监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再次,投资者要与正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循。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有关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向投资者作出承诺获取收益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投资者或者客户因咨询机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电视台等广告中介关于该公司的广告宣传涉及虚假内容的,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将电视台、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

      沈伟律师

      简介

      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1999年执业至今,现任上海律协八届证券期货研究会委员。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擅长企业改制、IPO、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