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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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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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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投资者如何索赔
    “预增”变“预减”
    可否索赔
    维权需理性
    避免入误区
    认购“配债”未能足额获配属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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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谨防证券咨询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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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投资者如何索赔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实习记者 徐振
      ⊙本报实习记者 徐振

      

      因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规,*ST大唐(600198)和西昌电力(600505)两家上市公司及各自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少因*ST大唐和西昌电力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打来电话,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赔偿。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

      杨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因受到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等责任人要求民事赔偿。上述两家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律师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的规定,可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包括所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股权证、买卖交割单、身份证。

      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由律师代理提起集体诉讼。杨律师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害人数量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手续更简便,费用也更低。自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规模的投资者维权诉讼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机制已经逐步完善。从华堂律师所已经办结的ST银广夏、东方电子等投资者诉讼的情况来看,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都得到胜诉并顺利获得了相应补偿。

      根据《规定》第5条规定,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投资者如果要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应在诉讼时效内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投资者要想再挽回损失就很困难了。

      ■链接

      *ST大唐(600198):虚增利润3718余万元

      中国证监会于5月26日向*ST大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调查认定,*ST大唐2004年年报虚增3718余万元利润,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责令*ST大唐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

      据了解,*ST大唐是近年来北京地区第一家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

      西昌电力(600505):违规披露多笔担保

      中国证监会于5月26日向西昌电力及相关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西昌电力的违法事实如下:截至2005年6月30日,西昌电力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一直未披露,担保金额73400万元;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未进行及时披露,担保金额78705万元;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13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28300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中18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9800万元;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19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0000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中24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11480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西昌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和时任董事长张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已经另案处理。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昌电力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