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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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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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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投资者如何索赔
    “预增”变“预减”
    可否索赔
    维权需理性
    避免入误区
    认购“配债”未能足额获配属谁之过
    制约大小非违规减持
    可加入经济处罚手段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谨防证券咨询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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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增”变“预减”可否索赔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是一名投资者,我看了某上市公司的预增公告,分3次买入该公司股票,现在又预减。我是否可以向该公司索赔我的损失?

      投资者

      投资者:

      “软信息”即预测性信息,从信息预测的内容上,可分为公司发展的预测性信息和公司盈利的预测性信息两大类。公司发展的预测性信息,如公司发展规划的信息披露,而公司盈利的预测性信息,则包括年度业绩、中期业绩在内的业绩盈亏预测的信息披露。如果再从信息披露预测有否警示和风险提示上区分,叫可以分为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含风险提示性公告、风险警示性公告)、预盈公告(含业绩大幅上升公告)三种。对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比较关心以预亏公告、预警公告、预盈公告一类的预测性信息,投资者上述提问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这类“软信息”的问题,或者说,投资者比较关心这类“软信息”不当变化及其造成的后果。

      所谓“软信息”的不当变化,是指上市公司在发布盈亏信息预测时没有根据诚信、合理原则加以披露,前后不一,变化多端。由于是预测性信息,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但这种误差应当有存在的合理性,若前后变化幅度过大,突然从几个月前的预盈变成几个月后的预亏,或者反之,从而导致股价急剧变化,这中间,不能以市场变化而一言蔽之,也足以令人怀疑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存在,因此,盈亏预测的前后变化应当有足以服人的理由才行,应当有充分可说明的原因才行。

      应该说,“软信息”不当变化问题已经引起市场和监管者的关注,但同时,相关法规和政策应当跟上,披露预测性信息,信息披露人应根据诚信、合理原则加以披露,并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免责,否则,如果查出存在违法的事实,那么就应当以虚假陈述行为论处。披露预测性信息,信息披露人应根据诚信、合理、客观的原则加以披露,并在风险提示的基础上获得免责,即所谓的“避风港”制度,事后,上市公司若己在有关公告中对预测作了合理的更正及说明,并且也没有违法行为的,则投资者买卖股票而发生亏损的应自行承担。

      同时,“软信息”的特征不是要求预测信息与客观业绩完全相符,允许存在相当的偏差与合理的不一致,但不允许建立在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之上,也不允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预测业绩引诱投资者上钩、欺诈或误导投资者。如果存在虚假陈述与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投资者则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上市公司基于客观、合理、诚信原则发布预测性公告、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是十分重要的。而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履行对上市公司发布的“软信息”的检查义务。

      宋一欣 律师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