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代码:031005 权证简称:国安GAC1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简称:国安债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的发展,公司同意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13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公司持股95%,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销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等。截止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23亿元,净资产2.25亿元,资产负债率30.24%;2007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39亿元。
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和应用软件开发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上述贷款为其提供担保。
二、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同意为其在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3,0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1,5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村路7号,公司持股51%,主营业务为因特网络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截止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2.89亿元,净资产1.75亿元,资产负债率41.90%;2007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36亿元。
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上述贷款为其提供担保。
截止公告日,公司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1,8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4%。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70%,且上述单笔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担保不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08-15
权证代码:031005 权证简称:国安GAC1
债券代码:115002 债券简称:国安债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科技公司”)中标安哥拉社会住房之通信工程项目,该项目发包方为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工程公司”),合同额为1,918.24万美元。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国华工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59.5万元,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外工程施工总承包;同时开展对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国际、国内贸易,技术引进与技术咨询服务及其它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业务。
国华工程公司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直接持有本公司2.56%的股权。国华工程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合同签约双方:发包方为国华工程公司,分包方为国安科技公司。
2、交易标的:安哥拉社会住房项目凯兰巴凯亚西一期通信工程项目。
3、定价政策和合同价款:国安科技公司通过竞标承接该项目,合同价款为1,918.24万美元。
4、交易结算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
5、合同生效条件: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发展。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备查文件目录
通信工程合同文件。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