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SST深信泰丰(SZ.000034)的董事之一,丁某因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丁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丁某并未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同时,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原告既未参加也没有签字,而是委托代理人行使了相关职权,属于完全不知情,要求撤销对被告的处罚决定。
“被告处罚针对的是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针对的是中报和年报,但是原告一次都没有参加过,为何成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员?”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上述质疑。
证监会代理人表示,丁某是深信泰丰的董事会成员,同时也兼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个人及其相关行为,已经表明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参与了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深信泰丰的违法行为。
“原告通过书面委托肖某代为行使职权的方式,足以表明法律后果直接要求他要来承担肖某的行为后果。肖某在2003年中报和年报上都是签字同意的。2003年中报、年报披露的时候,原告也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异议,没有对2003年中报和年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异议。”证监会代理人指出,丁某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尽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要求他应当履行的董事职责,没有尽到及时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表决和签字行为是上市公司年报得以生效并对外披露的必要程序。不经过董事会通过,上市公司的报告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披露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代理人:维护信披真实完整准确 董事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在休庭前,证监会代理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作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行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责任。我们希望成为董事之前或者成为董事以后,每一位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勤勉尽责,并利用自己本身的行为来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证监会代理人表示说,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这其中,离不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共同努力。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对此,上市公司的每一个主管人员、董事等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包括肖水龙、王迎、丁力业等在内公司主管人员和董事开出了罚单。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深信泰丰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存货人民币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人民币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深信泰丰资金人民币2651.29万元的事实。
此外,深信泰丰还有包括5笔对外担保事项,72笔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导致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深信泰丰在上述披露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深信泰丰罚款30万元,对肖水龙、王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5万元,对丁力业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