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07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99 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2日
● 除息日:2008年6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8日
根据公司2008年4月28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现将分红派息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07年度实现税后利润 212,880,608元(已经审计),分配如下:
1、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 16,263,926元;
2、当年产生的净利润可分配额196,616,682元;
3、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485,639,069元;
4、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为682,255,751元;
5、 每股派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114,608,182元,其余567,647,569元结转下一年度。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08年6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6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利润分配对象为截至2008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不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除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外)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流通股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向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的国有法人股和外资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事项
地址:上海市吴中路578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1103
电话:021-54584520
传真:021-64013337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提案四: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2、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