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8年5月24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的书面通知,本次会议于2008年6月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国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楼申光、胡建军、左兴平的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魏本华先生、王文彦先生、冯大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3)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项议案,并同意向股东发出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
附件1: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冯大安,男,194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曾任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副行长、海南分行副行长、副书记;海南证券办副主任;海南地方税务局局长、书记。现兼任海南税务学会副会长。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魏本华,男,194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司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亚洲开发银行副执行董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王文彦,男,1948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曾任原北京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司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2: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魏本华,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魏本华
2008年6月3日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文彦,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文彦
2008年6月3日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大安,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冯大安
2008年6月3日
附件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魏本华先生、王文彦先生、冯大安先生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8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8-02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决定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五层
3、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 凡在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的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的提案内容详见2008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5) 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a、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b、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c、由委托人签署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d、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委托第三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6) 出席本次会议的前述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登记时间:2008年6月18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17层本公司证券部。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传真:010-88337937
联 系 人:周剑军 邹铁伦
2、会议期及费用:本次会议预计半天,请出席会议人员按时参加,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仅供参考,股东可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2008年 月 日
委托单位:(盖章)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08-021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联系电话的公告
由于办公室调整原因,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和传真变更为010-88337937,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