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08年6月4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恒运大厦6M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黄中发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恒运C厂和恒运D厂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同意恒运C厂和恒运D厂为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使用质量和财务状况,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恒运C厂2×210MW机组和恒运D厂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2008年4月1日起由15年调整为25年。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C厂”,公司控股45%)和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D厂”,公司控股52%),为准确把握机组的设备运行状态和设备资产情况,同时委托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热工院”)对恒运C厂2×210MW机组和恒运D厂2×300MW机组机器重要部件材质状态与机组整体寿命进行了评估,西安热工院出具了《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2×210MW机组重要部件材质状态与整体寿命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TPRI/TN-RB-051-2008)、《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重要部件材质状态与整体寿命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TPRI/TN-RB-052-2008)。根据评估结果,保守估计恒运C厂2×210MW机组和恒运D厂2×300MW机组可正常服役25年。
为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使用质量和财务状况,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恒运C厂与恒运D厂研究决定,恒运C厂2×210MW机组和恒运D厂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2008年4月1日起由15年调整为25年。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西安热工院分别出具的《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2×210MW机组重要部件材质状态与整体寿命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TPRI/TN-RB-051-2008)和《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重要部件材质状态与整体寿命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TPRI/TN-RB-052-2008)的评估结果,保守估计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可正常服役25年,相比原先估计的机组使用寿命延长10年。
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关于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内调整2×210MW机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之会计估计问题的说明》和《关于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内调整2×300MW机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之会计估计问题的说明》认为:根据目前掌握到的恒运C厂和恒运D厂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依据资料判断,该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处理没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我们认为,恒运C厂和恒运D厂为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各自公司的资产使用质量和财务状况,分别将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2008年4月1日起由15年调整为25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恒运C厂与恒运D厂折旧年限调整,恒运C厂和恒运D厂经营成本相应减少,同时对公司当期及今后业绩产生影响。
2008年,恒运C厂机器设备调整折旧年限前应计提的折旧费用约为8685万元,调整折旧年限后应计提的折旧费用约为5125万元,比调整前少计提折旧3560万元,扣除所得税因素影响,恒运C厂08年因此增加净利润约2670万元。同样地,恒运D厂机器设备调整折旧年限前应计提的折旧费用约为12939万元,调整折旧年限后应计提的折旧费用约为8536万元,比调整前少计提折旧4403万元,扣除所得税因素影响,恒运D厂08年因此增加净利润约3302万元。由于恒运C厂和恒运D厂调整折旧年限,合计影响公司2008年净利润约2900多万元。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别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恒运C厂和恒运D厂根据西安热工院的评估结果,为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使用质量和财务状况,从2008年4月1日起将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25年,依据充分、合理,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恒运C厂和恒运D厂调整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
5、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恒运C厂和恒运D厂根据西安热工院的评估结果,为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使用质量和财务状况,从2008年4月1日起将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25年,我们认为此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运C厂和恒运D厂调整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之会计估计问题的说明,能更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使得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因此,同意恒运C厂和恒运D厂调整2×210MW机组和2×300MW机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3、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监事会意见。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