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受托管理健康保障基金应不承担盈亏
2008年06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华社电
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之提供方案设计、委托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保监会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该受托行为中应“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保监会于2日正式向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相应的,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天内报送保监会,其中所需的委托管理合同文本材料应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内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精算管理、风险管理和理赔管理的优势,保证委托基金安全,并注重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等待时间,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监管部门希望规范促进此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推动保险业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