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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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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06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3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咨询(http://www.cninfo.com.cn)及2008年6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关于《(2008-040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7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2008年度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贾生华、荆林波、周亚力

      2008年6月6日

      附件二:保荐机构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保荐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拟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为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荐人认为:

      1、广宇集团拟提请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为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2、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68%。

      2007年度广宇集团已经为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

      2008年5月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5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216.29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广宇集团合计担保额为83,216.29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8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7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3、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于公司2008年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符合广宇集团战略发展,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4、广宇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4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泉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2008年度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南泉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360号

      3、法定代表人:张金土

      4、注册资本:35000万元

      5、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室内装饰,工程技术咨询;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南泉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南泉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9,678.56万元,负债总额54,682.82万元,所有者权益4,995.74万元,2007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4.26万元。(以上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止2008年5月31日南泉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72,814.87万元,负债总额38,192.61万元,所有者权益34,622.26万元,2008年1-5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10.2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两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南泉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南泉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68%。

      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

      2008年5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5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216.29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合计担保额为83,216.29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8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7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2008年度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保荐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拟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为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荐人认为:

      1、广宇集团拟提请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为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2、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68%。

      2007年度广宇集团已经为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

      2008年5月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5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216.29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广宇集团合计担保额为83,216.29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8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7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3、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于公司2008年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符合广宇集团战略发展,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4、广宇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广宇集团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