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547号《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0.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647.00万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兴华验字[2008]第1001号验资,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869.25万元。此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5月9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蓬莱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蓬莱支行”)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农行蓬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15-360101040033367,截止2008年5月9日,专户余额为15,825.47万元(其中包括审计与验资费174.00万元,律师费100.00万元,路演推介及信息披露费243.00万元,股份登记费10.75万元,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净额为15,297.72万元);在农发行蓬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20337068400100000099881,截止2008年5月9日,专户余额为11,571.53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学群、刘惠萍可以随时到农行蓬莱支行和农发行蓬莱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本公司、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行蓬莱支行、农发行蓬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泰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