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6日上午在厦门市建业路18号阳明楼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855,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9%。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榕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调整的议案;
赞成:54,855,1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本议案以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予以通过。
具体修订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作同步调整。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郭恒达、蒲晓东、郑玉蕊、魏原、严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林德俊、雷震球、黄毅杰、黄晓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董事选举
董事候选人 | 票数(单位:股) | 表决结果 |
郭恒达 | 54,855,193 | 当 选 |
蒲晓东 | 54,855,193 | 当 选 |
郑玉蕊 | 54,855,193 | 当 选 |
魏 原 | 54,855,193 | 当 选 |
严 曙 | 54,855,193 | 当 选 |
(2)独立董事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 | 票数(单位:股) | 表决结果 |
林德俊 | 54,855,193 | 当 选 |
雷震球 | 54,855,193 | 当 选 |
黄毅杰 | 54,855,193 | 当 选 |
黄晓良 | 54,855,193 | 当 选 |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陈文华、王晓珊、苏新龙三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周清松、吴映月共同组成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监事候选人 | 票数(单位:股) | 表决结果 |
陈文华 | 54,855,193 | 当 选 |
王晓珊 | 54,855,193 | 当 选 |
苏新龙 | 54,855,193 | 当 选 |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54,855,1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普通决议的规定,本议案以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予以通过。
5、关于增加《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临时提案。
赞成:54,855,1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本议案以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予以通过。
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执行总裁、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经理”、“副经理”相应改为“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