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再次使用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办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的公告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的释义完全一致。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东电集团已于2008年3月21日起至2008年5月20日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余股股东出售的余股。
上述两个月的余股收购期限已于2008年5月20日届满,经登记公司确认申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679609股;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没有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经登记公司确认,东电集团需向申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693233股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的A股股份。上述股份的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8年5月29日办理完毕,并已于2008年6月6日上市流通。目前尚有部份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未接受要约。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上述两个月的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即2008年5月20日之后,东方锅炉将依法办理有关东方锅炉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带来的便利性。但由于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并且余震不断,成都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交通食宿等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东方锅炉余股股东前往成都办理余股转让手续。
因此,经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并获得同意,东电集团决定将再次、且是最后一次通过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余股收购(以下简称“第二期余股收购”)。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每持有1股东方锅炉股票可以选择在第二期余股收购期内换取东电集团持有的1.02股东方电气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换股出售余股”),同时也可选择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将所持余股转让给东电集团(以下简称“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自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11日30个自然日内(以下简称“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余股收购工作将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通过登记公司和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换股出售余股;(2)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登记公司进行与余股收购相关的登记、存管、结算、过户等工作。东电集团现将第二期余股收购的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为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11日,在该期间内,东电集团将接受余股出售申报(包括申报换股出售余股及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下同),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交易日前(即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7月11日),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二、通过登记公司和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换股出售余股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内,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1:30;13:0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余股简称为“东锅收购”,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706006”,操作示例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应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股东选择“卖出”为申报出售余股,选择“买入”为撤回申报。价格按确定的申报价格填写,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数量由余股股东填写。
1.申报出售余股
买卖方向 | 申购代码 | 简称 | 申报价格 | 申报数量 |
卖出 | 706006 | 东锅收购 | 1.02 |
2.撤回申报
买卖方向 | 申购代码 | 简称 | 申报价格 | 申报数量 |
买入 | 706006 | 东锅收购 | 1.02 |
(二)申报注意事项
1.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所持余股被司法冻结的,在司法冻结未解除前,不得将冻结的余股申报出售。
2.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东方锅炉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
3.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交易日前(即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7月11日),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4.若申请撤回申报的余股数量大于申报出售余股(含当日申报)数量,则超出部分无效,其余撤回申报有效。
5.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申请出售余股的余股股东在办理已申报余股的相关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办理相关股份的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的标准相同,即: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过户费、交易经手费及证管费,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为:过户费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千分之一计收,交易经手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计收,证管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收。交易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均按照一次交易缴纳。其中,交易经手费、证管费以要约收购报告书确定的东方锅炉换股价格(31.79元/股)与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数量为基准计算金额;过户费按照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面值为基准计算金额。申请出售余股的股东应确保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所涉的费用。
(三)申报举例
1.申报出售余股
持有东方锅炉100股余股(未冻结)的投资者如果申报出售余股,则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06006 | 卖出 | 1.02元 | 100股 |
2.撤回申报
在余股收购期间届满三个交易日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报,操作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06006 | 买入 | 1.02元 | 100股 |
三、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不选择换股方式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按如下程序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一)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投资者在余股收购期间(即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11日),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2.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给东电集团。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3.东电集团收集行权资料并经东电集团核查后将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向登记公司申报。
4.投资者在申报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关于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信息
为使投资者免遭可能的、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1.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余股收购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25.40元,余股股东每行使1份现金选择权,即为以25.40元的价格卖出1股其持有的东方锅炉余股给东电集团。
2.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东方电气A股股票的收盘价格明显高于25.40元。余股股东若行使1份现金选择权,所持有的1股东方锅炉余股将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出售给东电集团,投资者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云珠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联系时间: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7月11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及13:00-15:00
五、上述30个自然日的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即2008年7月11日之后,东方锅炉将依法办理有关东方锅炉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确定不再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