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订购集装箱船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请参考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发布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所属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香港”)于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在上海与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南”)及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贸”)签约订购八艘4250TEU集装箱船舶。
一、概述
中集香港于2008年6月10日与上海江南及中国船贸在上海签订八艘4250TEU集装箱船舶的订购合同,总价约559,840,000美元。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合同方介绍
上海江南:注册营业地址在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主要从事船舶的设计、建造。
中国船贸:注册营业地址在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及买卖船舶。
中集香港:注册营业地址在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9楼,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项下收购应付总代价为559,840,000美元。
各船舶的代价将由中集香港以五期同等金额13,996,000美元分期付款,各自根据下列阶段﹕
(a) 第一期款项 ﹕将于签署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付﹔
(b) 第二期款项 ﹕船舶建设工程开始后,中集香港在收到卖方发出的经中集香港同意的付款凭证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付﹔
(c) 第三期款项 ﹕船舶上船台后,中集香港在收到卖方发出的经中集香港同意的付款凭证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付﹔
(d) 第四期款项 ﹕船舶下水后,中集香港在收到卖方发出的经中集香港同意的付款凭证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付﹔及
(e) 第五期款项﹕交付船舶予中集香港后,中集香港在收到船舶的完整交船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付。
各船舶的代价须受下列情况所调整 ﹕ (i)任何延期交付﹔(ii) 船舶的载重较保证载重少若干数量﹔(iii) 船舶的实际速度较保证速度慢若干百分比﹔(iv) 船舶的实际耗油量较保证耗油量多若干百分比﹔及/或(v)船舶的实际集装箱容量较保证集装箱容量少若干数量。
根据各份合同,中集香港与卖方(指上海江南及中国船贸,下同)进一步同意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的波动而调整代价。每份合同的参考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1763元。倘若人民币升值,每艘船舶的代价将会上调,反之亦然。
各艘船舶的交付日期预计为2011年10月、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2012年3月、2012年5月及2012年6月。
根据各份合同,卖方就有关船舶的主要尺寸及特质(包括速度、耗油量、载重及集装箱容量)作出担保。
根据各份合同,卖方就有关船舶的主要尺寸及性能(包括速度、耗油量、载重及集装箱容量)作出担保。
根据各份合同,卖方就有关船舶的缺陷进行担保,如果﹕ (a)该等缺陷于有关船舶交付予中集香港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产生﹔及(b) 该等缺陷非由中集香港不适当地使用所导致。
四、签署合同原因及影响
用以扩充外贸船队,增加投放于欧洲、地中海和北美市场的运力,满足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同)的发展计划及营运需要,改善本集团的经济利益及加强本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经本公司内部测算,本次造船不会对本集团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意见
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皆认为此次订购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符合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特此公告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