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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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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版:时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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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灾后重建新增用地可优先安排
    2008年06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于祥明
      参与救灾的部队、武警官兵和当地干部进入汶川、茂县和理县全部348个村庄,帮助各村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新华社图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昨天,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并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据了解,国土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要求,《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以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与此同时,要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通知》要求,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另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通知》表示,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酌情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通知》指出,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通知指出,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

      《通知》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