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598 转债简称:大荒转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荒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转债代码:110598 转债简称:大荒转债
2、转股代码:190598 转股简称:大荒转股
3、转股价格:14.05元
4、转股起止日:2008年6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7]451号文批准,于2007年12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为1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荒转债”或“可转债”)。本次发行采取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可转债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15亿元“大荒转债”自2008年6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注意:
一、大荒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1,500万张,即150万手;
3、债券期限:5年,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
4、票面利率: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7%。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的起止日期
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大荒转债持有人可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申请时间内,随时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股。
2、转股申请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
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以下时间除外:
(1)在大荒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大荒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其应计利息,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0.01元。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4、大荒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新股东享有与本公司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大荒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32元。
2、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因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
(1)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派息:P=P0-V;
(4)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以转股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如果转股价格调整日在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由于公司在2008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0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2.72元(含税)。根据上述规定,大荒转债(110598)转股价格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4.3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4.05元。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在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公司于本次可转债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六、其他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大荒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7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咨询电话:0451-55195980
传真:0451-55195986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