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于2008年6月12日在杭州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广宇集团,用于广宇集团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经营层进行3亿元内的短期投资,此事项无须另行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
2、 名称: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玖佰叁拾万元
4、 法定代表人:王鹤鸣
5、 注册地址:杭州市平海路8号
6、 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实业投资,室内外装饰、工程技术咨询、仓储服务,建筑材料的销售。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广宇集团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广宇集团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委托贷款利率: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广宇集团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工行武林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公司向广宇集团计收复利。
6、风险控制:
广宇集团以其实际控制人王鹤鸣合法持有的广宇集团26,832,375股股票(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4月27日)设定质押。
7、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经营层进行3亿元内的短期投资,此事项无须另行审议。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如广宇集团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公司将处置质押物。由于截至委托贷款到期日质押物仍处于限售期内,公司可能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同时还存在由于股价下跌,公司出售全部质押物仍无法足额收回借款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广宇集团,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与广宇集团、工行武林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