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新规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负
2008年06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扣除标准一直是19200元/年(1600元/月)。专家认为,新的扣除标准将减轻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份名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根据此前的法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些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