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全面评估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开放(上接封一)
2008年06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监会将全面评估
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开放
(上接封一)早在上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我国就推出了面向境外投资者的B股市场、允许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等开放政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切实履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先后批准设立4家合资证券公司、3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4家境外证券机构的驻华代表处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并分别许可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在WTO承诺之外,我国还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一系列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启动后,我国又批准6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提高QFII投资总额度至300亿美元;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恢复审批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整体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时间虽然不长,但开放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与现阶段我国证券业发展状况及资本市场成熟度是基本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