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10日,本公司与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总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产品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的独家总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并详细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因双方对协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该协议中止履行。
2003年8月20日,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以协议的中止履行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04年2月17日,本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72.91万元(含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其后,本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最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 终止本公司与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总经销协议书的履行。
2、 本公司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损失416400元。
本公司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62256元,本公司实际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为67.87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下达的[2003]湘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已在2004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72.9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公司实际赔偿违约损失为67.87万元(含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本公司2008年度应冲回原2004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705.04万元,计入当期利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网以及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案的进展情况,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67号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