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婧妤
避免转移利润遏制国资流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企职工原则上仅限持有本企业股权,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的行为均被限制。同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集团公司领导在子公司或者参股企业持股,涉及到利益转嫁的问题,可能造成集团公司的资源向所持有的子公司倾斜,所以一定要在此把好关。”国资委研究中心相关人士表示。
而一位曾经参与意见制定人士也认为,母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或参股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同关联关系企业之间都有利益联系,“在这里划定一道‘红线’,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的作用。”
据他介绍,因为历史原因,在电力行业,铁路、电信等国有垄断领域,职工投资企业普遍存在。这些职工持股企业依靠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纽带获取了丰厚利润。
此外,受访专家还表示,除了上述规定可对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形成威慑以外,“国企高管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以及“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等规定也是斩断国企利益外送的利器。
“禁止国企管理人员在非国企兼职,是避免转移利润的有效做法,而过去对于新设公司的规定也没有如此细化过。”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新设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利益输送体,而通过这些措施的层层规范,国有利润输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
而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更加开放的、区别对待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同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有参与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人士表示,国有中小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上也较为超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可以先行“探路”。而在规范改制流程的基础上,对员工持股进行有益探索也能帮助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推进职工激励机制的建设。
对于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的规定,国资委研究中心相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由于大型集团公司往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也涉及到产业安全问题,员工持股的探索必须逐步推进,他也建议可鼓励大型集团公司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角度探讨企业改制中鼓励职工持股的行为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