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常执字第235、239号]、[(2008)常执字第209-1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苏执字第0009-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常执字第235、239号],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8月向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常州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本公司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土地[常国(2004)0016523号、面积270644.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89.65万元。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土地[常国(2004)0016523号、面积270644.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209-1号],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常州分行”)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建行常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常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常州中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44.69万元。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6)苏执字第0009-6号],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江苏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常国用(2004)第0016523号,登记面积270644.3平方米]、位于常州市大仓路65号的房产(不包含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070557-00070567号,登记面积50287.95平方米]予以拍卖。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