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等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1,574.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另外,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承诺在2008年6月23日之前归还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1,574.00万元。
上述情况详见2008年6月4日、2008年6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08—004、2008—009)。
根据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2008年6月20日,公司已将11,574.00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08-01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6,0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3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69,009,2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8]46号《验资报告》,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本次发行后,将根据《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整体规划,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城市之星、阳光海岸、金色蓝庭共 3 个项目,其中,城市之星项目由公司直接实施,阳光海岸项目和金色蓝庭项目分别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海岸公司”)和杭州金色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蓝庭公司”)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阳光海岸公司、金色蓝庭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庆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5601040009961,阳光海岸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674210002593,金色蓝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16635059007766。上述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含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含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含子公司)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含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含子公司)分别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含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含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含子公司)分别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含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含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开户银行的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