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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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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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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6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8-32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20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C座2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岳慧欣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51,153,53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79,194,925股的43.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292,935.7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16,553,056.83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373,845,992.62元。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九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六人,独立董事三人。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1、选举岳慧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孟万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薛四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栾仁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杨松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邓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刘俊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冯兆一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陈志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选举结果,岳慧欣先生、孟万河先生、薛四敏先生、栾仁和先生、杨松柏先生、邓鲁先生、刘俊彦先生、冯兆一先生、陈志强先生担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刘俊彦先生、冯兆一先生、陈志强先生为独立董事。

      (七)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人选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五人,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二人。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徐永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唐俊环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夏晓卫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选举结果,徐永建先生、唐俊环女士、夏晓卫先生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王雷淏先生、张爱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51,153,53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王宏光律师、许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8-33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曾于2006年12月19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铃集团)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或由其指定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长铃集团给付我公司2,501,107.68元及利息,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公司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长铃集团履行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的责任,或由其指定其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此债务的义务。(公告详见2006年12月29日、2007年8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长铃集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人民币2,501,107.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长铃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指定其下属公司给付我公司42,734,879.63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不指定或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指定的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上述款项由长铃集团向我公司支付。

      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义务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724.5元、财产保全费245,234.5元,合计499,959元,由长铃集团负担80%即399,967.2元,我公司承担20%即99,9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14.5元,由长铃集团负担80%即229,211.6元,由我公司承担20%即57,30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1号)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