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2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出席会议董事18人,共收回有效票数17票,即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7人,其中董事顾福身因公未参加会议表决,参会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及程序合法有效。
会议合法有效审议及批准如下议案:
一、审议及批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17人,其中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及批准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中国境外审计机构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17人,其中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并提交下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3日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贵局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整改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17号,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将《整改通知》通报给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大家学习和讨论,针对《整改通知》中所列的问题,公司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并于2008年6月23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整改通知》指出: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规定与《章程指引》不相符。
1、《章程指引》中列示的部分非选择性条款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中未包含,如《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八十四条至八十九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均未做出明确规定;2、《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四十二条、八十二条的部分内容与《章程指引》的规定不一致;3、《公司章程》未对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做出规定。
整改措施:
潍柴动力是A+H股上市公司,2004年先发行H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2007年因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而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先按照《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在2007年A股上市时,仅参照《章程指引》部分条款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而大部分条款还是继续执行《必备条款》的规定。
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规定与《章程指引》不相符问题,公司认真对照了《必备条款》和《章程指引》,在与《必备条款》不矛盾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和完善:
(1)对照《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规定,拟将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对照《章程指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第八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对照《章程指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规定,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下列五条: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关于《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内容首先系根据《必备条款》要求做出的规定,为兼顾《必备条款》和《章程指引》的要求,拟将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除非按上市监管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下列人士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出席及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上市监管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
(9)对照《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首先根据《必备条款》第九十三条执行,且《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已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中作出了规定。
(10)关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中与《章程指引》不一致的内容,拟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H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1)关于《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与《章程指引》不一致的内容,拟删除《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最后一款。
(12)关于《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系根据《必备条款》第六十条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规定内容制订。
(13)关于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规定,根据《章程指引》的规定,拟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前述规定适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A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适用于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就以上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法定程序专门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整改通知》指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整改措施: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并拟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如下:
1.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2.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四条修订为:“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低于第十三条、十四条所列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审批。”
就以上涉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修改内容,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法定程序专门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部分“三会”召集及召开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
1、《整改通知》指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列示项目不全;
整改措施:
公司已对以后的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格式予以完善,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整改通知》指出: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隔未满足《章程指引》对时限的要求;
整改措施:
根据《必备条款》要求,H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时间要间隔30日。由于公司作为一家H股上市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刚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当时在执行A股《章程指引》和H股《必备条款》有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时间间隔问题上认识不清,所以出现了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按《必备条款》要求间隔30日,而未满足《章程指引》对间隔时限要求的问题。
就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确定A股和H股股权登记日和召开日间隔问题,公司决定兼顾《必备条款》和《章程指引》的要求,H股股东按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确定登记日,A股股东按国内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来确定登记日。
3、《整改通知》指出:个别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名不全;
整改措施:
公司在今后的“三会”会议召开及记录方面,将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加强对会议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并监督相关参会人员履行签署手续。
4、《整改通知》指出:董事会授权委托书仅列明了授权事项,没有明确记载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等内容,不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已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以后的董事会授权委托书格式进行了修改,添加了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等内容。
(二)《整改通知》指出:公司个别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情况,人员独立性需进一步提高。1、公司大股东—潍坊柴油机厂(后改名为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个别人员同时负责公司的部分工作;2、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法士特”)、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重汽”)的部分职能部门与人员不独立。
整改措施:
1、关于大股东潍柴控股个别人员同时负责公司部分工作的问题,公司已进行了自查整改,纠正了该等交叉任职行为。
2、关于陕西法士特和陕西重汽部分职能部门与人员不独立问题,公司该两家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向其传达了山东监管局本次整改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公司将依法通过陕西法士特及陕西重汽的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督促要求两家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标准,尽快采取措施,将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与其有历史渊源关系的第二大股东(分别为法士特集团和陕汽集团),将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也与法士特集团、陕汽集团分开,纠正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三)《整改通知》指出:潍柴动力与部分关联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价格规定不规范。潍柴动力与关联方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配件供货协议中的定价原则过于宽泛。
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关联交易问题,公司将进一步细化各类配套产品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四)《整改通知》指出:对高管人员薪酬的规定不明确。公司股东大会仅通过了高管人员薪酬计提的最高额比例,公司董事会未根据授权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明确高管人员薪酬的支付对象、考核和发放办法等。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已责成薪酬委员会结合以往高管人员薪酬的实际操作经验,尽快研究拟定高管人员薪酬的具体实施办法草案,明确高管人员薪酬的支付对象、考核和发放办法等,提交董事会批准执行。
(五)《整改通知》指出:子公司部分关联交易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1、陕西法士特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士特集团”,持有陕西法士特49%的股权)之间的医疗福利等服务性关联交易事项未经潍柴动力公司董事会审议;2、陕重汽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汽集团”,持有陕重汽49%的股权)之间综合性服务的关联交易,未经潍柴动力公司董事会审议。
整改措施:
1、陕西法士特和法士特集团之间的《综合服务合同》签订于2002年,合同期限为10年,至2012年3月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交易主体、交易条款均未发生变化。自2007年4月完成吸收合并湘火炬后,潍柴动力始成为陕西法士特股东,考虑到该《综合服务合同》早就签订,且交易主体、交易条款均未发生变化,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就一直延续履行该关联交易。为规范运作起见,将提交潍柴动力董事会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
2、陕西重汽和陕汽集团的《综合服务协议》签订于2002年9月20日,合同有效期为10年,从2003年9月至今,交易主体、交易条款、价格标准均未发生变化。自2007年4月完成吸收合并湘火炬后,潍柴动力始成为陕重汽股东,考虑到该《综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早就签订,且交易主体、交易条款、价格标准自2003年9月以来未发生变化,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在合同有效期内,就一直延续履行该关联交易。为规范运作起见,将提交潍柴动力董事会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
(六)《整改通知》指出:部分子公司房产及土地所有权证未及时变更。部分房产及土地证权属仍然沿用“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未及时变更为房产及土地所有人名称。
整改措施:
1、株洲机械所使用原湘火炬的土地使用权证已变更至株洲机械名下,做到了“房地合一”;潍柴动力上海分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已由原湘火炬变更至潍柴动力上海分公司名下。上述土地及房产权属人名称变更问题已解决。
2、株洲密封、株洲灯具、株洲火花塞、株洲电器四家子公司所用土地及房产权属人名称变更事宜,鉴于涉及该四家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问题,各公司正在积极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依法按程序尽快及时变更原湘火炬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证权属。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关联方列示不完整。
1、《整改通知》指出:公司将对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交易及往来合并披露,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易单位未单独予以列示;
整改措施:
公司A股上市前只按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对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交易及往来按集团口径进行了合并披露,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易单位单独列示。在2007年年报中,公司已按照A股信息披露办法和上市规则,对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交易及往来余额分别披露。公司在以后的信息披露中也将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披露。
2、《整改通知》指出: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未作为关联方予以列示。
整改措施:
公司已在2007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将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作为关联方予以列示。
(二)关联交易相关内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整改通知》指出:公司2007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商标与柴油机制造系列技术”的相关内容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不符;
整改措施:
潍柴商标注册年限为2002年至2012年,在公司2003年受让时剩余年限为9年;柴油机系列技术为欧Ⅱ技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欧Ⅱ技术的使用期限到2007年末,公司受益时间自受让之日起剩余4.5年。上述柴油机系列技术转让款在2007年6月末已摊销完毕。商标权则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判断为不能预计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而不再按期摊销。
为避免上述相关内容表述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产生歧义,公司已在2007年年报中予以明确修改。
2、《整改通知》指出:2007年中期报告披露的与法士特集团采购及销售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
整改措施:
2007年半年报披露的与法士特集团采购与销售金额与账面金额出现的差异,是由于工作疏忽笔误而误将销售与采购金额写反。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在2007年年报附注中更改披露。
3、《整改通知》指出:2007年中期报告未及时披露陕西法士特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法士特集团之间的医疗服务等关联性交易发生额2102.76万元;
整改措施:
已在2007年年报附注中按全年发生额披露。公司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办法和上市规则,做到今后对重要信息及时披露。
4、《整改通知》指出:2007年中期报告未及时披露陕重汽与陕汽集团之间发生的综合性服务关联交易发生额4120.18万元;
整改措施:
在2007年年报附注中按全年发生额披露。公司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办法和上市规则,做到今后对重要信息及时披露。
5、《整改通知》指出:2007年陕重汽向陕汽集团支付利息531万元、收取参股公司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租赁土地、房屋、设备租赁费234万元、收取西安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及土地费用389万元,上述交易未在潍柴动力2007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
整改措施:
(1)对于陕重汽向陕汽集团支付的利息,已在2007年年报附注中予以披露。
(2)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为潍柴动力子公司的联营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公司按A股信息披露办法和上市规则,严格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三)《整改通知》指出:子公司保兑仓业务余额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陕重汽向部分经销客户提供保兑仓担保结算方式,公司未在2007年度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截至2007年9月30日保兑仓业务余额20.7亿元。
整改措施:
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已按年末余额披露。
对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及责任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正确识别关联方,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事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整改通知》指出:未合理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并相应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1、公司2006年末预提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但根据技术开发协议,项目开发于2007年召开启动会议后开始,应于2007年确认为无形资产,导致公司2006年度多提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2、公司对2007年1-9月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确认为当期费用,未根据其支出内容进行合理划分,导致公司申请的部分专利权没有按照资产项目进行核算。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公司已经制定了技术开发费归集管理办法,界定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制定了相关的结算流程。
(二)《整改通知》指出:部分月份生产成本计算不准确。陕西法士特公司财务核算所采用的ERP系统出现错误,导致2007年部分月份生产成本计算不准确,其中2007年7月生产成本余额为-4581.12万元,与应有余额差额约8000万元;9月生产成本余额为276.51万元,与应有余额差额约3000万元。
整改措施:
2007年7月末,由于陕西法士特公司采用的ERP系统出现了异常状态,关闭生产工单时出现了时间性差异,使生产成本余额表现为-4581.12万元,较正常余额3022.24万元差异7603.36万元。 陕西法士特公司在8-11月对ERP系统进行了检测修正,到11月该系统已基本得到调整并回归到正常状态,由于系统错误产生的误差已经得到纠正。
目前,陕西法士特公司已与ERP供应商取得联系,将在2008年对ERP系统相关财务模块进行测试、分析和改进,使其运行正常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陕西法士特公司也在财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人工检测的方式在会计期间末对财务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检查,从而再次确保最终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及准确性。
(三)《整改通知》指出:部分在建工程未及时转资。控股子公司陕重汽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工程项目6212.12万元、预付账款中核算的新基地项目7500万元,均为2007年度以前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公司截至2007年9月仍未结转固定资产。
整改措施:
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工程项目6212.12万元,在 2007年末,已经结转固定资产;2007年末,预付账款7500万元中已完工项目预付款已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公司将不断完善在建项目的管理,建立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的完整协调机制,当在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
(四)《整改通知》指出:部分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2007年8-9月份,陕重汽部分车辆尚未生产完毕、生产成本归集不完整的情况下,确认该部分车辆的销售收入1092.09万元,预提成本625.74万元,上述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整改措施: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上述预提成本已冲回。公司将在今后的核算中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差异,严格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
(五)《整改通知》指出:销售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金额计算不正确。公司计提销售返利标准高于与客户合同约定的返利折扣金额,2007年1-9月公司多计提销售返利3.49亿元。
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销售折扣3.49亿元是属于4季度应返销售折扣,至2007年末返还了2.39亿元,尚有1.1亿元为部分零散配套户因手续不全等原因,在2008年一季度进行了返还,截至2008年一季末已返还1亿元,尚有部分零散配套户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未返还。
今后公司将根据营销政策,明确计提销售折扣依据,按配比原则合理计提销售折扣。
(六)《整改通知》指出:公司计提的部分费用项目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对公司2006年计提的维修费2326万元、2007年1-9月计提的维修费3500万元、销售佣金3000万元缺乏充分合理的计提依据。
整改措施:
2007年维修费的处理方法:营销公司提供的2006年单台维修费在1200元左右,财务部按年均增长5%并根据全年244886台测算全年应发生维修费30856万元,财务实际结算2007年维修费17506万元,差额13350万元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维修服务费是根据实际销量、售后服务期限、前期每台发生维修费的经验数据,以及客户服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维修费结算的滞后期间综合测算提取的;销售佣金是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以及实际销量计提的。
对上述各项期间预计费用,公司已制定关于对滞后费用的管理办法,使各报告期发生的费用符合配比性原则。
(七)《整改通知》指出: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公司职工福利费仍然采用预提的方式进行,未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帐务处理,导致2007年1-9月多计提职工福利费7155.07万元。
整改措施:
上述应付福利费已在2007年末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调整处理。
公司今后将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八)《整改通知》指出:陕西法士特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规定。2004年,陕西法士特取得财政贴息资金687万元,至2007年11月,公司仍将该笔贴息资金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核算规定不符。
整改措施:
上述贴息资金687万元已在2007年12月调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将不断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分清各项补贴业务的发生性质,及时处理帐务。
(九)《整改通知》指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部分业务处理不及时。1、在“其他应收款”中挂账部分固定资产,其中2007年年初以“王春萍”名义挂账购车款金额为107万元;2、挂账部分费用支出未及时结算,如2007年9月末以“马常海”名义的借款金额达到399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各部门的备用金,先以责任人的名义借出,待实际使用后再按业务发生的性质进行结算清理,截至2007年末,上述借款已结算。“马常海”借款为办事处流动资金,公司报表还原为货币资金。
对于上述往来款项的会计科目核算问题,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具体核算办法,按业务性质和借款用途分别归集,并及时处理帐务。
(十)财务管理及财务核算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1、《整改通知》指出:部分财务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如部分财务核算实体未严格遵守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导致部分月份出现存货及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整改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并督促各子公司严格遵守盘点等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存货及固定资产帐实不符现象。
2、《整改通知》指出:公司财务核算不够规范,部分会计凭证未附充分原始依据,如2007年2月公司发放高管人员薪酬2800万元,记帐凭证中仅附了公司请款单,未附支票存根、支付对象及金额等原始依据。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部分转款无公司领导签字;
整改措施:
公司高管薪酬的发放数量和范围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议案》和《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类原始单据公司另行存放。
公司今后将会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以及原始凭据的归集。
3、《整改通知》指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部分往来账项互相核对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在2007年末对各公司之间的往来帐项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对重大金额的对账差异进行了调整。
对上述财务核算种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真实性。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