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
●除息日:2008年7月1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7日(星期一)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8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5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0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7年度。
2、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31,050.00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1,050,000.00元。
3、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对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08年7月1日(星期二)
3、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7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有限售条件和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地址及电话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4000号12楼
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48058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