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封一)对于今年深化专项活动的几个重要时限,证监会提示,上市公司应在今年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此外,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证监会将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另外,今年6月30日前,因并购重组及新近上市而未参加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监管部门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
对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予以进一步明确。
《公告》强调,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