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德军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起步的金融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了30个年头。全面总结30来我国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并探求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对策,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0年金融改革取得五大开创性成果
金融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金融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是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会制约和牵动着其他要素市场的改革,而且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的进程与成效,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会影响到经济改革的最终成果。
从我国30年来金融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建立了融资规模庞大、结构相对健全、竞争比较有序的市场金融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达到了相当程度。
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使市场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
30年来,在金融改革的强力推动下,金融市场的创新措施层出不穷,各种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市场结构逐步优化,一个涵盖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于一体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形成。
由于各种要素市场发展都要以资金作为媒介来推动的,因而以融通资金为己任的金融市场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枢纽和核心。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使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得以确立,并成为推动经济、金融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投融资渠道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大大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强。
第二,建立了以多种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为主体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实现金融宏观调控的间接化,使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调控的基本方式,主要是以信贷计划调控这种带有强制行政约束力的直接调控。信贷计划,既是国家管制信贷规模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计划配置金融资源的一种工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的调控就必须摒弃计划管制,实行以金融市场为基础的间接调控,注重发挥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各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的作用。
1996年,我国取消了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在金融调控间接化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利率对金融运行的政策调控功能也明显强化。
除了存贷款基准利率外,目前我国利率体系中的其他利率都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从而大大增强了利率对资金稀缺和政府政策意图的反映程度。随着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日益提高,利率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度关注的金融指标之一。其中,市场与公众对利率变动的预期,已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行为和资产价格。
随着近年来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金融当局的利率调控技术也相应改变,即由过去单纯注重利率水平调整转变为利率水平调整和利率结构变动并行,利率对经济的结构调整功能也凸显出来。
第三,建立了由央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合而成的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组织结构多样化是我国30年来金融改革的重要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内部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演进与优化的产物。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其原有的经营业务交给同时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这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和二级银行制度的产生。这是我国金融组织创新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
面对“入世”后外资银行进入可能带来的严峻挑战,从1996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开始提速。通过注资、剥离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建行、中行和工行相继完成“股改”并上市,农行的“股改”现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中坚力量,其股份制改革既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
随着金融改革所引致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纷纷设立并获得了较快发展。
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提供了必需的组织保证。
第四,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伴随30年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进程,金融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设,使我国形成了与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架构。
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行政监管手段的作用被逐步弱化,经济监管手段和法律监管手段的作用显著增强。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行国际上通行的五级分类考核制度,按“巴塞尔协议”要求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和风险监管,诸如此类的监管措施的推行,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在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靠拢。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法制建设步伐也在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必需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大。
第五,金融对外开放迈出重要步伐,我国金融的国际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金融改革是推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助推器和加速器,金融对外开放的进程与金融改革进程息息相关。
在我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即将兑现“入世”承诺的情况下,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银行参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金融业务向外资商业银行全面开放、大量合资保险公司面世、QFII基金设立且规模逐步扩大等一系列金融对外开放措施,使得我国金融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家庭。
一方面,金融对外开放可以使我们学习外资金融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将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置于同一竞争平台,使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
30年金融改革使我国的金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金融资产总量大幅度增长,金融结构日趋健全,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显著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大大增强。
30年来的金融改革,为处于经济高增长阶段的我国向“金融大国”和“金融强国”迈进,奠定了坚实和厚重的基础。
深化金融改革必须树立“三观”
尽管我国30年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金融改革明显滞后于总体经济改革的步伐,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些深层次的金融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严重制约了金融改革的进程。金融改革不到位,是引发我国金融运行中一些错综复杂的结构性矛盾的根源,而这些结构性矛盾又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没有完成的改革都是不好啃的“硬骨头”,难度很大。
加快金融改革,要求我们对30年金融改革的经验进行认真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找出掣肘改革的关键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深化改革的有力措施。不过,比较而言,或许更重要的,是要解放思想,树立“三观”,即“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金融改革观、把金融结构优化置于优先地位的金融发展观、金融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协调并进的金融开放观。
第一,要不失时机地抓住改革机遇,树立“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金融改革观。在目前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已相当清晰,并且改革条件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金融改革的步伐应当加快。
如果在该推出改革措施的时候,我们再瞻前顾后或畏首畏尾,这不仅会贻误金融改革良机,延缓金融改革进程,而且也会增加金融改革的时间成本,降低金融改革的边际收益。或许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患上金融改革“疲劳综合症”,使改革过程无限期拉长,从而淡化公众和整个经济社会对金融改革的热情而使得改革失去广泛的社会支持。
仅以利率改革为例。我国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至今仍没放开,这已成为我国金融改革久攻不克的堡垒之一。放开存贷款基准利率真的有那么难吗?真的会导致利率大战,并引发金融秩序混乱吗?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对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仍然管制存贷款基准利率,无非有两种解释:一是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二是求稳怕乱。
事实上,现在银行经营行为的合理化程度和银行经营环境的市场化程度已远非昔日可比,放开存贷款利率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如果老是“捂着”存贷款基准利率,让中资银行在基本上没有利率风险的市场环境中过好日子,那么我们的银行什么时候才能够学会贷款定价?我们的银行怎么能够经受利率变动风雨的洗礼,提高核心竞争力?
对此,我们必须珍视和不失时机地抓住改革机遇,“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是改革的基本逻辑,也是加快金融改革进程的客观要求。同时,在推进金融改革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对体制复归保持高度警惕。
第二,把金融结构优化置于优先地位,树立以结构优化为重心的金融发展观。金融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总量扩张,即金融总量指标的增加;二是结构深化,即通过结构创新措施推进金融结构变迁,满足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其中,总量指标是衡量金融发展广度的指标,对金融发展一般只具有直观的表证意义,而结构指标是说明金融发展深度的指标,往往能够透视出金融运行中更深层次的东西,对推进金融发展的意义似乎也更为重要。
正因为如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设计的衡量金融发展的35个指标中,基本上都是结构指标。如果我们只是满足于较低结构发展水平上的总量扩张,那么金融发展就不会产生质的飞跃。
树立以结构优化为重心的金融发展观,是基于中国金融运行现状必须做出的选择。
尽管我国的一些金融总量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但如果以经济总量指标作为对比的参照系,可以看出这些指标还是不低的。相形之下,金融结构优化则明显滞后于总量扩张,金融的结构性缺陷相当突出,金融运行效率还很低。应该看到,结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软肋”,成为中国金融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和金融发展的主要限制性因素。
理所当然,推动金融结构优化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措施,也就成为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在金融组织结构的构建上,应破除传统思维定式的禁锢,转变“银行规模越大越好”和“银行公有制程度越高越好”的旧观念,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微小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类型的金融机构,改善和丰富金融组织结构,强化金融竞争。
第三,给民营资本“国民待遇”,树立金融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协调并进的金融开放观。金融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仅仅是迫于世贸规则对外资金融机构敞开大门而不能平等地对内开放,那么,这不仅是对境内市场主体的一种歧视,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也会削弱金融对外开放的效果。
金融对内开放的核心问题,是给非国有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和公有制成分相同的“国民待遇”,消除行业垄断和“所有制歧视”,允许民营资本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顺利进入金融领域。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非公经济36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这项政策至今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机构还有各种明的或暗的制度性障碍,受到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市场壁垒很高。
相比之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比较深入和到位,但对内开放问题却至今没有处理好。外资在银行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25%,个别银行甚至出现了外资控股,但民营资本由于受到限制,在一些银行的持股比例却达不到外资的持股比例水平。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一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资本,担心民营资本入股金融机构会出现道德风险,引发“内部人控制”,放大不良资产,酿就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的巨额不良资产,是有民营资本介入的金融机构形成的吗?对中国金融业状况稍有了解的人,对此都是心知肚明的。
因此,我们必须打破金融业的行业垄断,给民营资本以“国民待遇”,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参股金融机构并逐步提高其持股比例。对一些微小银行,也可以允许自然人参股。
(作者单位:中国银河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