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齐二药”民事索赔案11名原告获赔350万余元
2008年06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华社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或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两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对其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